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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一化工企业违规倾倒危险化学品,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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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公司从事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但为了攫取不正当利益,仍非法掩埋危险化学品并导致环境严重污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被法律严惩。巨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

案件信息

2007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新出资成立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从事危险化学品二甲苯、甲苯、纯苯的生产销售。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后,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本应依法处置的上述危险化学品的残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内长期储存,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上述废弃的产品均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费用为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393.2438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096.5万元。

被告人夏某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夏某新及辩护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无异议,但夏某新表示目前无能力赔偿。

法院审理时另查明,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夏某新一直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变更登记成为夏某新个人独资公司,被告人夏某新对该公司财务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法院认为

被告人夏某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新如实供述犯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夏某新如实供述犯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夏某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万元及环境损害检测费用人民币59.3万元;

三、被告人夏某新对第二项中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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