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读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 ——新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2002年3月15日,《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本市标准化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截至目前,本市平均每年制修订地方标准约100项,多项地方标准在全国复制推广。地方标准的快速发展,对提升产品质量、便利经贸往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原有的条例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19年初,《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工作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于7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本市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笔者有幸参与了此次修订工作,现尝试对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修订背景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是本市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是其施行17年来的第一次修订。为了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上位法规定,满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进行了框架性、整体性修改。

1. 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保障法制统一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将标准纳入国家基础性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标准化工作改革作出总体安排部署,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工作机制等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比如将原标准体系整合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大类,明确了各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分工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等内容。为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之间不一致问题,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保障法制统一,有必要全面修改《条例》。

2. 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

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用精细标准推动精细管理。由于《条例》所确立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较为滞后,比如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集中在工业产品、工程建设等领域,难以覆盖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的市场供给不足,缺少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能源、电子商务等领域,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为发挥标准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推动上海高质量发展,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更加科学地规划标准化工作路径,补足制度短板。

3. 巩固创新实践成果,解决标准供给问题

近年来,本市在区级政府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长三角区域合作,以及引导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参与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和做法。为满足市级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需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工作,发布近30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建立了苏浙皖沪长三角标准化合作机制,发布实施《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采摘体验基地旅游服务规范》等多项标准。这些创新实践,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及时予以总结、固化和完善,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新《条例》创新亮点

1. 创设“上海标准”标识制度

标准是国际经贸往来中通行的规则和“语言”,掌握了标准,就掌握了话语权。为了鼓励和促进先进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条例》创设了“上海标准”标识制度,通过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把那些经过行业认可、实践检验、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从上海制定的各类标准中筛选出来,赋予“上海标准”标识。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我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辨识度,助推“四大品牌”建设,提升上海城市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2. 赋予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法律地位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省级政府标准化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上海市级部门和区政府没有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但实践中,部分市级部门和区政府确实有开展标准管理的需求。为此,新《条例》将实践中开展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入法,为有关市级部门、区政府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制度路径。目前,部分区域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地方标准的来源和储备,当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后,可以优先上升为地方标准。此外,新《条例》还对其技术规范要求和有效期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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